《福建日报》2008.2.26:进入城乡统筹规划治理新时代
发布者: 宣传部 更新日期: 2007-02-26 访问次数: 754

进入城乡统筹规划治理新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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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起施行的《城乡规划法》,将改变城乡二元结构的规划制度,遏止在乡村低成本获取土地的行为,纠正规划建设“领导一换,规划重来”的无序,从而——进入城乡统筹规划治理新时代 
 
                                                                                                      ■ 本报记者 何祖谋

  出台背景>>>

       随着我国城镇化水平以及城乡一体化发展速度的加快,许多诉求变得十分强烈。比如,一些地方在城市建设中,盲目扩大城市建设规模,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 一些地方在制定和实施规划过程中缺乏充分的专家论证和广泛的公众参与,“领导一换,规划重来”;一些地方在新农村建设中大拆大建,乡村规划治理薄弱,无序建设和浪费土地严重;违章建筑屡禁不止,而对违章建筑的处理,一直是规划治理中的难点。“为切实解决上述‘老大难’问题,根据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下称《城乡规划法》)便应运而生。”

       “今后乡村将不再是企业获得低成本土地的来源。” 福建工程学院建筑与规划系主任林从华教授说,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城乡规划法》,将乡村发展纳入法定规划范畴,是在总结《城市规划法》和《村庄集镇规划建设治理条例》实施经验的基础上,针对现行规划治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而制定的,它首次明确把村庄纳入规划,标志着我国将改变城乡二元结构的规划制度,进入城乡统筹的规划治理新时代,“这必将对那些大型企业在乡村低成本获取土地的行为得以遏制。”

 七大亮点

        林从华说,《城乡规划法》共7章70条,针对当前城市和村镇开发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对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作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特别是对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作了明确规定。与《城市规划法》相比,《城乡规划法》突出了七大亮点。

  【亮点一】 突出城乡规划的公共政策属性

      《城乡规划法》明确提出: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从内容上看,重视资源节约、环境保护、文化与自然遗产保护;促进公共财政首先投到基础设施、公共设施项目;强调城乡规划制定、实施全过程的公众参与;保证公平,明确了有关赔偿或补偿责任。

  【亮点二】 强调城乡规划综合调控的地位和作用

      《城乡规划法》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这就从法律上明确,城乡规划是政府引导和调控城乡建设和发展的一项重要公共政策,是具有法定地位的发展蓝图。同时,法律适用范围扩大,强调城乡统筹、区域统筹;确立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

  【亮点三】 新的城乡规划体系的建立

  体现了一级政府、一级规划、一级事权的规划编制要求;明确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突出近期建设规划的地位;强调规划编制责任。

  【亮点四】 严格城乡规划修改程序

  对城乡规划评估,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修改详细规划等,都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亮点五】 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制度的完善

  建立完善了针对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和投资体制改革的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制度;规定了各项城乡规划的行政许可。

  【亮点六】 加强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作用

        明确了上级行政部门的监督,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以及全社会的公众监督。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和县城关镇总体规划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镇总体规划由人大审议。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县城关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县人大常委会备案。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和镇总体规划定期评估须向人大报告。

  【亮点七】 强化相关法律责任

         追究政府和行政人员的责任;追究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责任;追究违法建设行为的责任;明确对违法行为给予罚款的范围和数额;授予市政府强制拆除权。

  对我省资源保护影响深远

         从《城市规划法》到《城乡规划法》,体现了城乡一体的规划管理制度,规范城市建设与管理,改变农村无序建设和浪费土地的现象。《城乡规划法》的颁布实施将有利于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长远发展、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现代化建设与历史文化保护等关系,促进合理布局,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体现特色,充分发挥城乡规划在引导城镇化健康发展、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的统筹协调和综合调控作用。

  林从华说,《城乡规划法》的颁布实施,对我省的城乡规划建设影响深远。主要是以下两个方面。

        其一:对资源保护。《城乡规划法》从规划的编制到组织实施,始终贯穿着对耕地、自然资源、文化遗产资源、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并对规划区内的各类资源进行多种形式的保护。如在城市新区的开发和建设中,应当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体现地方特色;在旧城区改建中,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在城乡建设和发展中,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和生态资源。就福州而言,要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弘扬历史文化名城特色。如加快八一七路历史文化中轴线规划步伐,突出福州城市特色和风貌的精华所在;深化“三坊七巷”保护规划,加快组织编制烟台山、台江双杭、乌山、冶山、阳岐、林浦等历史街区、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为历史街区和历史文化风貌区的保护、利用提供科学的规划管理依据。

        其二:完善违章建筑处理机制。《城乡规划法》设定了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以罚款、限期拆除、没收违法实物或者违法收入等各类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同时,还规定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当地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从而有望改变相关部门“看得见的管不了,管得了的看不见”的现象。比如基层的乡村政府招商引资发展经济是正确的,但是,在《城乡规划法》实施之后,必须依照此后陆续制定的“镇域规划”甚至是“村域规划”来执行,某一块土地的具体功能将在规划中被明确。引进的企业做什么,在哪片土地上开发,土地的规模与面积有多大,都必须按照规划进行,不符合规划的,上级规划部门有权制止,而且,这部《城乡规划法》赋予了规划建设部门对违反规划的建筑实施拆除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