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工程学院校园网安全保护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者: 更新日期: 2003-06-03 访问次数: 1631

闽工院 [2002] 30号 福建工程学院校园网安全保护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校园网的安全保护,维护社会稳定和学院正常教学秩序,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暂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接入福建工程学院校园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福建工程学院网络中心在院“网络思想政治教育及网络安全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校园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院网络中心应当保护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公共安全,维护接入校园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和利益。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校园网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社会、学院、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任何违法犯罪活动。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校园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八)损害学院形象和学院利益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一)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 (二)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三)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五)末经学院和有关部门批准,私自建立网站或提供对外网络服务; (六)使用各类黑客软件进行黑客攻击; (七)在BBS上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发表消极、低级庸俗言论,发布各类末经许可的广告信息,使用各种公众人物的名字及其他不健康的内容作为自己的网名; (八)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第七条 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利用校园网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二章 安全保护责任 第八条 院网络中心会同院学生处、保卫处及有关管理机构对接入校园网的用户进行安全监督、检查,用户应如实向上述部门提供有关安全保护的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协助查处通过校园网进行违法犯罪的行为。 第九条 使用校园网的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保护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网络的保护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保护管理制度; (二)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保障本单位网络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受全; (三)负责对本单位网络用户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对本单位发布的信息进行登记、审核; (五)对建立计算机信息网络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进行登记并建立相应的信息管理制度; (六)发现有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保留有关原始记录,并及时向院网络中心和保卫处报告;并删除本办法第五条内容的地址、目录或者关闭服务器。 第十条 用户在办理入网手续时,应当填写用户入网登记表。 第十一条 严禁盗用他人IP,违者将严肃处理。不得私自转让IP,不得将分配的端口随意转让或扩充,也不要将自己的计算机、随意借人使用,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本人负责。 第三章 安全监督 第十二条 网络中心应当掌握用户的入网情况,建立备案档案,进行备案统计。网络中心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应当提出改进意见,做好详细记录,存档备查。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保护管理制度。网络管理员应经常检查网络安全保护管理以及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网络中心在组织安全检查时,各单位网络管理员必须参加。网络中心对安全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当提出改进意见,并作详细记录,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 “网络思想政治教育及网络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及网络中心负责网上信息的检查、监督。 第十五条 网络中心发现含有本办法第五条所列内容的地址、目录或者服务器时,应当通知有关单位,经处理后关闭或者删除。 第十六条 网络中心在学院“网络思想政治教育及网络安全领导小组”指导下,协助有关部门处理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的违法犯罪行为和针对计算机信息网络的违法犯罪行为,如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应即时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汇报。 第四章 违规处理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网络中心给予警告,并上报学院;情节严重的,给予六个月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取消联网资格;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交保卫处及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由网络中心通知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将给予六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取消联网资格。 (一)未建立安全保护管理制度的; (二)未采取安全技术保护措施的; (三)未对网络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 (四)未提供安全保护管理所需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或者所提供内容不真实的。 第十九 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七条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根据校园网运行的实际情况并结合上级部门有关规定,将对本办法适时予以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院“网络思想政治教育及网络安全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在院网络中心成立之前,网络暂分二校区,原两校网络中心暂行院网络中心职责。 福建工程学院 二 OO二年十一月一日 主送:各处(室)、系(部)、院领导 抄送:省教育厅思政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