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中层干部带班工作的暂行规定
发布者: 更新日期: 2007-03-15 访问次数: 1183

关于加强中层干部带班工作的暂行规定 闽工院办 〔2006〕16号 为进一步加强中层干部带班工作管理,明确职责,保证人员到岗到位,确保学校的安定稳定,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带班人员 日常带班工作由57岁以下的男性中层干部担任。 二、带班职责 1、巡视校园的重要部位。 2、对值班岗位进行巡查。 3、及时组织协调处理学校安全稳定方面的情况和问题,并向学校分管领导和校办主任报告。 4、认真填写值班日志(包括巡查时间、部位、问题及对有关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5、调度值班车辆。 三、值班地点与电话 鳝溪校区行政楼一楼值班室,电话:83964577; 仓山校区红砖楼二楼值班室,电话:83441056。 四、值班时间 在值班室带班的时间为19∶00―22∶00。 实行夜间睡班制,鳝溪校区带班的中层干部在招待所睡班;仓山校区带班的中层干部家住校外的必须在后山招待所睡班(家在校区内的可在家睡班)。 五、带班移交 带班中层干部需到校保卫处值班室(鳝溪校区行政楼一楼,仓山校区综合楼二楼)领取值班电话机(小灵通)和值班登记本,并于次日上班时交回保卫处值班室;中层干部带班期间应确保移动电话的畅通。 六、带班干部须准时到位,认真履行带班职责,不得擅自离岗;因故需与他人换班的,须在带班前一天报校办备案。带班期间凡因责任心不强,协调不得力、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而导致发生重大问题的,学校将严肃追究带班干部的责任。 七、带班干部履职情况由总值班室监督,机关效能办、监审处不定期抽查。 八、本补充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校长办公室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